本月初
原告高某向长兴法院递交诉状
要求长兴某茶馆停止对其的侵权行为
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并赔偿经济损失115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这起案件是《民法典》实施之后
长兴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民事案件
原告高某诉称,2020年10月上旬,长兴某茶馆在其抖音账号上发布“长兴某协会的高某是个骗子,租我的房子不给钱”和“骗子租房不给钱怎么会有这样的人渣”等多个诽谤、诋毁原告名誉的小视频,引发上万次的播放,多人点赞,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的严重后果,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目前的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会发现,自从《民法典》公布以来,大家对于领域这一块的关注力度也比之前大了很多,对于自己的综合社会评价也有所的提升。”
长兴法院画溪法庭员额法官姚玲介绍,《民法典》扩大了对名誉权保护的期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请求不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从而能够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掌心长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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