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抖音诉刷宝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判决出炉。海淀法院判决刷宝运营方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抖音运营方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
据悉,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定赔偿条款之下的最高额判赔,彰显了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力姿态和对短视频这一热门领域的关注。
本次诉讼中,微播视界公司称其作为抖音的开发者和运营者,自抖音上线以来投入大量经营成本,通过高质量的运营以及对优质原创内容的扶持等,吸引用户在抖音平台发布优质短视频,积累用户、短视频和评论内容,并带来相应流量。抖音平台上的短视频及用户评论均是微播公司通过正当合法的商业经营所获得,并由此带来经营收益、市场利益及竞争优势,上述合法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创锐公司为刷宝开发者和运营者,与微播视界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微播视界公司发现,创锐公司大量抓取抖音平台的短视频及评论内容在刷宝上传播并以此获得用户和流量,夺取了微播视界公司的市场份额,削减了微播视界公司的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微播视界公司取证方面运用了区块链的技术。由于刷宝上有5万余个短视频与抖音平台的短视频相同,如果采用传统取证方式至少需要三个月,耗费大量人力,影响诉讼进程。于是,微播视界公司选择采用电子取证方式,对刷宝的侵权短视频及抖音的样本短视频进行区块链取证,10万+量级的取证工作只用了3天时间。
微播视界公司还利用了在VID码中加入暗记的技术手段。抖音随机选取了普通用户在抖音上传的40个视频,在其VID码中加入暗记"123.59.213.50搬运自抖音",上传到抖音后台并且普通用户无法抖音前端获得这些视频。最终,加入暗记的视频在刷宝上发现,这成为法院认定刷宝从抖音抓取短视频的重要证据。
最终,法院认为,创锐公司直接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微播公司赖以经营和获利的视频资源、评论内容,其行为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损害了微播公司的合法权益,此种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鉴于双方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微播公司因被诉行为所受实际损失或创锐公司非法获利情况,微播公司已尽力举证,而创锐公司持有相关证据但未向法院提交,最终法院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额进行判赔。
随着短视频市场的火热发展和在大众文化产品中产生的张力,短视频内容、用户积累已然成为短视频平台 抢夺流量的核心资源。本案作为最高额判赔案例,为采用不正当竞争方式经营短视频业务的企业敲响警钟,既及时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也规范了短视频市场的竞争秩序。
来源:文博大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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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 田小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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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竞争法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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