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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600万粉丝的--深圳某网红买1500万豪宅跳单!反手投诉中介惹众怒!深圳房协发声:我们对“跳单”零容忍

2021-01-31 11:29:29 暂无评论 抖音培训
近日,深圳某网红(抖音600多万粉丝)购买宝安中粮澜山总价1500万房子,跳开贝壳平台全程服务的中介小菇凉,私下与业主达成交易,并且反手向贝壳公司投诉该中介,让法务要求中介道歉。



网红买1500万豪宅跳单


此事一出,中介从业人员集体刷爆该网红短视频留言栏,同时在朋友圈火速传开。



因为这件事突然被闹大,该网红目前将某音账号设置成了私密账号,她炫富的视频也看不到了。


有细心的网友也发现,其账号一夜之间就掉分100多万。很多粉丝也对这样的行径表示不齿。





跳单屡见不鲜
身价千万的人才照样跳单

2019年,某地产福田金域蓝湾的孙先生向淘房志爆料:跟了几个月的千万元豪宅,买家最终跳过自己,通过其他中介人员与业主成交。

据孙先生讲述:


买家李*男还是互联网界传奇人物,15岁考入华中理工大学少年班,27岁成为华为公司的副总裁,其后又加入百度、创立牛电科技,头顶诸多光环,可没想到这样一位天才竟是这种人。




这很明显一种很不诚信的行为,如果不认可其服务,可以换他人服务,而仅仅是为了中介费,而不重视别人的劳动付出,强行跳单,只能说明个人人品有问题。

服务的价值应该值得尊重,一味心思去钻营贪便宜,其本身价值观存在一定缺陷。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明确禁止“跳单”!

跳单,一般指买家跳开中介,利用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交易机会,直接与业主达成交易,以达成省去大额中介费用的目的。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以前的合同法中是没有关于“跳单”的法律规定的,只能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民法典》新增中介服务合同的规定,并明确禁止“跳单”。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生效后,即便合同双方未约定跳单行为,当事人构成“跳单”的,中介公司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直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

1号指导案例: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二审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实务案例

中介服务合同纠纷,中介主张当事人跳单,远程指导当事人开庭,但是提前打了“预防针”,法院基本会认定构成“跳单”,开庭时速战速决,直接调解,砍掉近一半费用。

阅读延伸


深房中协:我们对“跳单”行为零容忍!


来源: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资讯版

 


2020年还未远去,2021年的“大事”已接踵而至。前几日国内某知名女星“代孕”弃子风波刚促使国人审视公众人物的社会“示范”作用,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紧接着就在近日,某百万粉丝级网红因为其服务的中介人员不接受佣金打折的讨价还价,即跳过中介人员与业主私自成交,并为逃避法律责任,仅支付代办手续费用另找中介过户,并反手运用自己“网红”身份,炫耀激讽中介。没想到,这一名为“深圳知名网红买1500万豪宅跳单!却投诉中介惹众怒!”的视频的留言区短时间内被刷爆,一时间,该网红大量“粉丝”脱粉。

无论遵照法律法规,还是遵从公序良俗,雇佣他人服务,劳动付酬,天经地义。不然农民工兄弟集体讨薪的新闻为何每每让整个社会为之动容。对此,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已于第一时间关注此事件进展,如该客户“跳单”行为属实,深房中协会第一时间将其列入到“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失信客户名单”,即使她是百千万级网红,深房中协也都将启动维权程序,坚决维护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正当权益!

一、契约精神需要全社会共同守护

此事件之所以在极短时间内引起房地产中介行业同仇敌忾,也令公众议论纷纷,是因为“跳单”行为正中业内房地产中介行业千万从业者的痛处。在现代经济社会,我们早已被教育并广泛接受:所有交易行为都应当遵守契约精神,悔约背信最为令人不齿,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与现代商业社会的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即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即我们每个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但由于自1998年房改后,我国房地产市场迎来了真正市场化发展机遇,但我国大部分地区彼时都以新房市场为主,二手房市场在房地产市场中长期处于边缘化与从属的位置。因此,房地产中介服务长期以来被理解为低端贩卖信息的行当,很长时间里,房地地产中介行业仿佛被上述商业社会的共同规则所遗忘,很多人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房地产中介服务关系中的客户与中介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应当相互尊重,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消费者有主张应享服务的权利,中介方也有依据合约获取报酬的正当权利。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不仅“跑腿、代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有兴趣的读者不妨戳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绕开中介直接签合同,还要支付报酬吗》,看看“法律”怎么说!)
 




 在现实中,深房中协每年接到不少业内举报投诉,反映有业主/客户,为了少给甚至不给佣金,置已签订的合同与契约精神于不顾,“智计百出”的进行跳单,最常见做法就是找个其他不知情中介,帮忙代办网签与过户,美其名曰“这家服务好,收费低,我们有选择权。”,堂而皇之地跳开原先为之提供信息与成交机会的中介私下成交。

三、“跳单”纠纷凸显行业核心价值之变,“打铁更要自身硬”

随着科技进步,新业态不断推陈出新,未来房地产信息的开源程度不断加深、交易流程日益规范与简化,单纯的笑脸迎人,言语殷勤,甚至“做低伏小”,并不能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对房地产中介专业服务的诉求。提升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注意:真正的交易成本不是为成交而支付的佣金,而是因为不了解相关专业讯息所带来的更高购房价格、非最优选择的“沉没成本”与“机会成本”),加速交易周期,规避交易风险才是房地产中介人真正为二手房交易保驾护航的核心实质。是否具备上述能力,势必成为未来客户挑选高“性价比”中介的核心诉求。

深房中协认为,当面对网红博主等公众人物的时候,咱尚可通过舆论谴责,但面对其他跳单行为那又怎么办呢!因此,咱中介人员今后再遇到这类情形,应该有理有节地依法维权,深房中协将会依托现有成熟的会员维权机制,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中介人员“讨回”应有的劳动果实。

最后,深房中协也向全社会发出郑重呼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珍惜自身诚信记录,请尊重房地产中介的合法劳动,共同维护社会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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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楼宇拆迁旧改大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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