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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起诉腾讯垄断,胜算几何?

2021-02-04 12:56:15 暂无评论 抖音培训

当前互联网圈最大的瓜,莫过于抖音起诉腾讯垄断了。

先是抖音发声,然后腾讯回应,你来我往。

吃瓜群众们,也积极围观,投入了极大的热情。




有朋友问,“刘叔,你觉得抖音能赢吗?”

“我不是法官呢。就算我是法官,也要看到案件材料,听了双方意见才能做判决呢。不过,我对中国所有类似案例有些研究,可以跟你聊一下,或者可以让你有点概念?”


唐太宗李世民讲,“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 

接下来,我先讲讲过去的案例,然后聊聊现在的形势,最后再看看今天这个案子。


1、历史案例

根据我们的案例研究(有点剧透了,这一篇还没发表):


《反垄断法》自2008年开始实施到2020年底,中国法院共受理了119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案件(抖音起诉腾讯就是这种案由)。


审结的案件中,67件驳回全部诉讼请求,23件撤诉,3件驳回部分诉讼请求,只有一件支持全部诉讼请求。原告诉讼请求被支持率仅有3.36%(全部支持0.84%+部分支持2.52%)。


你可能很想知道这硕果仅存的四件案件,到底长什么样子?

  • 第一名,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该案为“吴XX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捆绑交易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陕西广电网络传媒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一起收取,客观上影响消费者选择其他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数字付费节目,同时也不利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入此电视服务市场,对市场竞争具有不利的效果,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法院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捆绑交易行为无效/返还15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这伟大的15元,代表着到目前为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最彻底胜利。


  • 第二名 华为诉IDC案件,诉讼请求获得部分支持。

深圳中院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违背FRAND承诺,无视实施者在许可谈判过程中的诚意和善意,以诉讼手段威胁强迫实施者接受过高的专利许可条件,逼迫实施者就必要专利之外因素支付相应对价,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第三和第四名,吴宗区和吴宗礼诉永福县供水公司

法院认为,自来水供水服务与供水设施安装工程属于可分开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永福县供水公司在吴宗礼、吴宗区申请用水时,在申请供水时要求必须同时购买供水设施和安装的方式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搭售行为。



2、难在哪里?

看了上面,是不是吸了一口凉气,96%案件的原告到底败在了哪里?反垄断官司怎么这么难?


  • 原告需要证明什么?

先看看法律规定,《反垄断法》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所以原告要胜诉,必须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1、确定争议的是哪个市场(相关市场);

2、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被告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案例回顾

关于第一个问题,虽然复杂,但终究法院在审理中要确定,不是大的问题。

大部分案件中,原告都栽在第二个问题上。即使侥幸过了第二关,第三关也不容易。


还是拿互联网领域审结的7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来说话,法院的判决观点:

从案件的判决来看,很多案件中,原告委托了国内最顶尖的反垄断律师,同时也重金聘请了知名的经济学家来参与市场分析,但是仍然无法充分举证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法律对原告的要求?

看来举证是最主要的难题。

看看《反垄断法》司法解释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第八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就是说,除非被告是公用事业或者其他依法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其他案件中原告要举证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就说明了,为什么前面的四个案件能胜诉:有线电视网络、供水是公用事业;华为诉IDC案件中,标准必要专利案件,其专利权依法取得。


  • 为什么那么难举证?

那么,为什么证明市场支配地位那么难?

关于界定相关市场,国务院专门发布了一个《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涉及了复杂的经济学分析,摘录其中一条,管窥其复杂性。

第七条 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概述

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不是唯一的。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使用不同的方法。界定相关市场时,可以基于商品的特征、用途、价格等因素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必要时进行供给替代分析。在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可以按照“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分析思路来界定相关市场。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界定相关市场,都要始终把握商品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本属性,并以此作为对相关市场界定中出现明显偏差时进行校正的依据。


以上述3Q大战的案例来看,虽然360一方提交了海量的证据,聘请了知名的经济学家参与论证,法院仍然认为,

 过综合分析被告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被告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被告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被告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方面,最终认定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支持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


财大气粗的360公司尚不能做到,一般的公司企业或者个人何德何能?


3、当前的新态势

个人感觉,当前在反垄断领域有两个新的变化:

一是,国家决策层对反垄断执法的空前重视和民众对于反垄断不断高涨的呼声。


二是相关法律的调整方向:

去年引起轩然大波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在特定个案中,如果直接事实证据充足,只有依赖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且损害效果明显,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条件不足或非常困难,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直接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


如果无需界定相关市场,直接认定,对于原告来说,应该是很大的利好,极大的提高了原告胜诉的可能性。


虽然说,这只是征求意见稿,不是正式发文,而且即使发文之后也只是个指南,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这个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文件,自然代表了法律适用的动向。


4、结语

国外的多数学者认为,反垄断私人诉讼是公共执法的重要补充机制,可以加强竞争规则的威慑作用并创造一种更强有力的遵守和执行这些制度的竞争文化,还有助于针对市场力量问题进行个性化谈判并产生前瞻性的解决方案。


但是在中国,我觉得还有一段路要走。


回到开头的问题,案件的进程可能会像刚刚过去的2020年,充斥着太多的不确定性。

然而决定案件最终走向的还是案件能够呈现的事实本身,具体工作包括搜集证据,梳理证据,呈现证据和运用证据等。这对双方代理律师,尤其对于原告律师,是严峻的考验。


或者大家坐下来谈谈也好,不要伤了和气。


欲了解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案件的全貌,敬请关注我们近日将发表的文章。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华南反垄断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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