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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起诉腾讯垄断?——《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地位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2021-02-06 12:22:56 暂无评论 抖音培训
2月2日,抖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提交诉状,起诉腾讯涉嫌垄断。此消息一出,无疑引发了吃瓜群众的广泛关注,两家家喻户晓的互联网企业之间的你来我往更是让人瞠目结舌。但是作为法考生,我们不仅要追随热点,更要关注热点问题背后的经济法原理,才能更好的应对本年度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接下来,让我们把目光转移回抖音方面的主张,来判断一下,其是否符合反垄断法规制的条件。
抖音方面主张,腾讯对抖音分享内容的限制,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抖音要求法院判令腾讯立即停止这一行为,刊登公开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抖音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000万元。
在起诉状中,抖音指出,微信、QQ月活跃用户数分别超过12亿和6亿,且目前,市场上没有其他经营者,能够提供与微信和QQ具有对等功能的服务。这意味着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抖音认为,腾讯封禁抖音的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征。封禁不仅损害了用户权益,破坏了抖音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营,还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腾讯的垄断行为,妨碍了技术进步和创新,对于提升经济效率和社会福祉并无裨益,而只能有助于其扭曲其他领域的竞争、巩固自身已有的市场地位”。
 
 



在对这些主张和基本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让我们来看看应当如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呢?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案例最著名的就是“3Q大战”中360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本文会进行一定的参照。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思路:划定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划定相关市场


首先,在本案中,抖音需要界定,腾讯是在怎样的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相关市场的划定,往往会影响最终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来认定,如果微信提供的服务质量不断地下降,以至于无法正常使用,那么使用微信的用户是否会选择抖音作为替代品呢?这其实是很难进行判断的。使用微信的用户主要是为了使用微信的社交通讯功能,而使用抖音的用户更主要是为了使用抖音的短视频平台功能。抖音对标的是微信软件的附加增值功能视频号功能而非微信基础功能即时通讯功能。所以抖音和微信号之间的相关市场应为互联网短视频平台市场。

 


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其次,在划定好相关市场之后,抖音还需要详细和科学地论证腾讯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即,腾讯需要在划定好的相关市场范围内,占据较大份额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和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认定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考虑相关行业竞争特点、经营模式、用户数量、网络效应、锁定效应、技术特性、市场创新、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及经营者在关联市场的市场力量等因素。
 


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最后,抖音需要证明腾讯滥用了这种支配地位,阻碍了市场的良性竞争。抖音认为,腾讯封禁抖音的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征。封禁不仅损害了用户权益,破坏了抖音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营,还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腾讯的垄断行为,妨碍了技术进步和创新,对于提升经济效率和社会福祉并无裨益,而只能有助于其扭曲其他领域的竞争、巩固自身已有的市场地位”。(界面新闻)


  
 

通过目前网上的报道,腾讯很可能将字节跳动旗下多款产品的所谓通过各种不正当竞争方式违规获取微信用户个人信息,破坏平台规则的行为,以及侵害平台生态和用户权益的行为作为禁止分享的合理理由


 本期通过对抖音起诉腾讯垄断的热点事件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并提供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思路和依据。希望同学们也能从中学习到相应的知识,为自己的法考学习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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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Troy的法考私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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