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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剪映短视频模板是否应该被保护?

2021-01-26 17:01:02 暂无评论 短视频剪辑

娱法界专注娱乐法

文  /  呼先军

编辑  /  小不丹


01

事件描述


11月2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首例侵害短视频模板著作权纠纷案件。据网络公开信息可知,本案大致案情为,手机应用(APP)“剪映”为抖音2019年推出的官方视频编辑工具,以剪映为代表的视频工具App,提供了大量用于内容替换的短视频模板,用户可以通过上传图片、视频、修改文字等方式来替换视频主角,从而方便快捷地完成视频制作。



打开“剪映APP”,其界面内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存在大量的视频模板,每个视频模板实际上也是一个独立的“短视频”,不同的是,该视频模板的视频界面上具有一个功能按钮“剪同款”,用户选择具体的视频模板后,点击“剪同款”按钮,按照软件提示选择手机内存储的图片、视频,或者现场拍照或录视频的方式替换该视频模板的元素后,即软件自动完成一件短视频的制作供用户分享、上传、保存等。


02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三点:涉案视频模板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如果构成作品,构成何种作品;

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赔偿额确定。


法官表示,基于短视频爆发式增长流行而产生的短视频模板,属于互联网新产物,但由于短视频模板是否构成作品、属于何种作品尚不明确,导致用户、平台对短视频模板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等无据可循,易发生纠纷。


本文主要从短视频模板的作品属性的角度分析如下:


03

作品类型的界定


现行施行的《著作权法》第3条以列举的方式列举了九类作品类型,其中第(九)类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从法条文义解释出发,即使是兜底性的“其他作品”也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的规定,也即作品类型必须法定。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从著作权客体法定、与相关国际公约的关系以及创设或扩大解释作品类型带来的问题角度论述了作品类型法定的问题。其认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生效至今,作品的范围也仅通过1994年的 TRIPs协定得到了扩张———计算机程序和独创性汇编被确认为应受保护的作品,而且后者也仅是将《伯尔尼公约》业已规定的“作品的独创性汇编”拓展到对各类信息的独创性汇编。这说明作品类型的演变是缓慢和渐进式的,国际社会对此也持谨慎的态度。


即使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需要将某种新的表达形式纳入作品的范围,也应当由《著作权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明文规定,以此实现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可预见性和法律关系的确定性。


从上文的分析及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出发,短视频模板欲寻求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首先要界定其属于何种类型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短视频模板本质上仍是一种“视频”,只不过该“视频”借助于软件的功能(技术)实现视频中的元素替换。根据《著作权法》不保护技术本身的原则出发,短视频模板除去功能(模板)成分后剩余部分即为“视频”本身,其符合“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形式特点,短视频模板应该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类型。


04

独创性要求


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除了具有法定的类型要求,更重要的是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而且需要一定的形式表现。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认定独创性,应当考虑如下因素:(1)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2)对表达的安排是否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判断。认定表达是否具备独创性与其价值无关。


伴随着短视频用户规模的扩张,逐渐增多了视频生产者。专门制作视频模板的创作者也应运而生,通常被称为视频模板师。短视频模板一般由专门的视频模板师制作,符合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条件。至于对表达的安排,很显然,需要具体个案认定,主要审查视频内的全部内容是否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判断。


按照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观点,只要有 ‘一点火花’,就可以认定具有独创性。因为短视频本身时间短,创作空间小,如果再为其设置较高的保护门槛,大量的短视频将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05

结语


综上分析,基于短视频爆发式增长流行而产生的短视频模板,属于互联网新产物。涉及新类型纠纷时,首先要从新事物的自身规律认识其本质特点,短视频模板需要分清“视频”部分和“模板”功能部分,“模板”功能部分属于软件功能设计,其由硬件运行代码来实现。


短视频模板带有的这种功能“模板”不可能随视频的传播而发生转移。除去“模板”功能的短视频模板其实就是一种“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作品而已。核心问题还是视频内容的表达是否满足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可见,短视频模板的著作权保护,不会因为具有“模板”功能而具有特殊性,只不过是人类的认识和思考的角度不同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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