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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情解说类短视频侵犯原著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0-06-24 11:02:09 暂无评论 短视频综合



背景:各短视频平台上充斥着大量当红影视剧讲解视频,这类内容大行其道的背景,就是用户时间越来越碎片化的当下,花一个小时看影视剧对于用户而言,不一定是娱乐和消遣,而是需要花时间成本做的一件事,不如上短视频看看解说,知道关键情节就可以了。






一、是否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X分钟带你看完某电视剧/动漫/电影(下称“某视听作品”),最为著名的是谷阿莫,类似速览类视频制作者还有木鱼水心、刘老师说电影、刘哔电影、low君热剧等,平均每个视频都有几十万到几百万的播放量。2017年,谷阿莫因擅自取用电影片段进行创作涉嫌违反著作权法而被迪士尼、车库娱乐、又水整合、KTV影音平台及得利影视五家公司联合起诉。对于谷阿莫的创作是否侵权的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谷阿莫只是通过剪辑电影的小部分进行介绍,并未损伤原有剧情,也算是为作品做了宣传;也有人认为,谷阿莫创作的视频未经许可进行商用,构成侵权。


首先,博主们在速览类视频解说的某电视剧、动漫或电影原作品,依现行著作权法规定,都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能够落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其次,博主私下通过剪辑视听作品并配以对剧情的介绍和自身感悟产生《X分钟带你看完某视听作品》,并上传至网络上,已经实施了《著作权法》上对于原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可否认的是,尽管《X分钟带你看完某视听作品》在博主的配音中凝结了其对影视剧的关键剧情提炼,对画面的选择与编排,甚至包括其对影片深层次的解读,本身往往是有独创性的,因此,《X分钟带你看完某视听作品》大多可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演绎作品,又称“二次创作的新作品”,但是否构成新作品并不影响对其是否侵犯所使用原作品著作权的认定。在著作权纠纷中,任何人只能就自己独创的成果主张著作权保护。

如前所述,博主们在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实施了对于原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倘若不存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这类对著作权的限制情形,这一行为当然侵犯原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这种视频模式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X分钟带你看完某视听作品》的博主对原作品的引用与该作品直接相关,这就是对作品本身的介绍和评论。当未经许可引用影视剧片断的行为属于本款允许的范围之内,即属于合理使用,而不构成对影视剧著作权的侵权。根据国内外司法实践,在判断何为“适当引用”时可参考美国版权法的四个标准:使用作品的目的和属性;原作的性质;被使用部分在原作中所占的实质性比重;原作的市场潜力在被使用后的影响。

二、使用作品的目的和属性及原作品性质


《X分钟带你看完某视听作品》系列往往是以团队形式制作并上传的,通过上传至短视频平台希望增加粉丝和曝光量。其所制作的短视频在互联网无偿播放,似乎没有直观可见的收入。但是,随着视频点击量的增加,制作视频的自媒体的影响力也在扩大,互联网时代,视频所带来的流量可能通过增加粉丝后广告植入、吸引赞助等途径转化成收益。因此,这类作品绝大多数出于商业目的,而非单纯用于个人欣赏。
其次,不管原作品是电视剧、电影或动漫,为电影作品或类电作品,而博主在介绍、评论原作品时产生的演绎作品,与原作品均具有伴音连续画面的共性,都属于视听作品的范畴。

三、被使用部分在原作中所占的实质性比重


如前所述,这类演绎作品为了介绍或评论原作品,必然会使用到原作品的画面、片段,适当引用原作品的片段不仅能够协助传达博主自己的观念和感受,而且还能使公众对原作品有更为直观的认知,是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推动知识传播的初心相呼应的。
如果未经许可在线提供全集电视剧或完整的电影、动画片,不可能构成合理使用,而如果在博主们评论视听作品时,仅提供原作品的一帧画面,也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当使用的部分在原作的比重介于前两者之间时,则要根据不同的形式来进行类别性的判断。

《X分钟带你看完某视听作品》分为剧情解说类(代表:木鱼水心)和讽刺吐槽类(代表:谷阿莫)。
先来看剧情解说类,这类演绎作品往往将几十集电视剧或两个小时的电影浓缩为十几分钟的解说,按比例来说使用的内容甚至不到原作的1%。但要考虑被使用部分的实际比重,就不应当抛开原作内容而仅着眼于使用时长。因此,需要看剧情解说类在多大程度上还原或再现了原影片的内容,需要考虑剪辑内容对原作的呈现比例、解说所包含原作品剧情的多少,尽管剪辑内容并未涵盖整个视听作品,但剧情解说类往往会将全部原作品的大致剧情进行全部的展示和描述。此时,《X分钟带你看完某视听作品》仅是对故事发展脉络进行总结概括,尽管最后有博主的个人感受和评论,但相对于整体十几分钟的解说剧情而言,最后的几分钟个人感受难以独立成章。换言之,剧情解读类演绎作品,原作品的剧情仍旧是节目的主体,而受众观看此类作品,也是为了了解剧情。正如王迁教授提到的“为了对原作品进行介绍、评论或对其他问题进行说明而对部分画面或片断进行引用,就意味着这些片断只能起到配合介绍、评论或说明的辅助性作用,不能成为节目的主体或吸引受众的主要来源。”因此,剧情解说类对原作品实质性比重的使用大多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而讽刺吐槽类则是通过对原作品的重新解构,展现演绎作品与原作品相左的价值取向,一般会对原作品内容中荒诞、不合逻辑之处的讽刺,更贴近戏仿作品。尽管我国当前并未对戏仿作品进行明确的“侵权”与否的界定,但戏仿作品作为批评作品之一,体现了言论自由和创作自由,有其著作权意义。当前可以参考美国的法律实践。在Fisher诉Dees案中,法院针对戏仿作品对原作使用比重是否过量提出了三个判断因素:the degree of public recognition of the original work, the ease ofconjuring up the original work in the chosen medium, and the focus of theparody。即原作品的知名度、唤起公众想起原作品的难易程度、戏仿作品所讽刺重点。戏仿作品本身便需要通过引用原作品表达思想。在《X分钟带你看完某视听作品》讽刺吐槽类演绎作品中,其使用了原作品的大量画面,也涉及原作品的重要部分,通过对原作品故事脉络、角色性格等不合理之处的吐槽,从而表达对原作品的讽刺,在这种情况下,讽刺吐槽类对于原作品使用的实质性比重一般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

四、原作的市场潜力在被使用后的影响


如前所述,剧情解说类《X分钟带你看完某视听作品》中,是能够较完整反映原作品中主要情节、人物和剧情走向的。原作品的剧情仍旧是节目的主体,受众观看这类演绎作品后,则不会观看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授权播放的作品,由此产生了实质替代效果,从而影响原作品的市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在讽刺吐槽类《X分钟带你看完某视听作品》中,对原作品潜在市场的损害,并非指这类作品的批评和讽刺造成原作品的社会评价降低所导致的商业利益受损,而是指其是否给原作品造成了著作权市场上替代性的损害。这类内容的讽刺与批评,确实会导致原作品的社会评价降低,但这正是批评作品的普遍特性,也符合言论自由的宪法价值。因此,尽管有可能造成原作品社会评价降低,但这不是讽刺吐槽类演绎作品在著作权意义上给原作品造成市场损害的理由。“仿”是为“戏”服务的,如前所述,讽刺吐槽类演绎作品会重新解构原作品,展现不同于原作品的价值取向和风格,公众对于此类演绎作品的讽刺意义有明显感知,且能够与原作品进行显著区分,让公众产生不同甚至相反的欣赏体验,并未在市场上替代原作品,不会影响著作权意义上的原作品市场潜力。 
综上所述,笔者的观点是:讽刺类短视频因属合理使用,不够成侵权;而剧情解说类短视频则涉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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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上地十分之九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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