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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分析新媒体环境,环境信息披露和公司价值:来自中国高污染企业的证据

2020-12-12 16:08:59 暂无评论 短视频综合

原文标题:New media environment,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firm valuation: Evidence from high-polluting enterprises in China

原文作者:Liu Fan, Kaili Yang, Liping  Liu

发表期刊: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

发表时间:2020年

关键词:环境信息披露(EID)、新媒体环境、网络搜索索引


一、研究背景与创新点


环境恶化问题危害公共健康的同时,也阻碍了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利益相关者和政府对于环境问题更加关注。公司的环境行为被严格且有规律的监管着;许多公司通过向公众披露环境行为和相关的环境信息来展现其环境友好的企业形象。2015年,中国政府颁布了《促进生态进步整合计划书》,要求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建立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机制,使上市公司强制性向公众披露环境相关行为及信息;同时,提高财务绩效的要求也促使公司采取环境友好行为。环境信息披露帮助公司提高投资者信任,减少信息不对称性,提高公司的“绿色”声誉,吸引消费者,同时减少资本投入成本,从而提高公司价值。然而,对于部分公司来说,由于缺少第三方监管等因素,其环境信息披露表现依旧欠缺。不够完善的政府监管体系使上市公司对于如何披露以及披露内容存在质疑。因此,除了政府的驱动力外,需要有一个更有力的促进方式使得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公司环境相关行为及信息。最近,由于新科技的提高和新媒体的迅速发展,公众获得信息的途径经历了剧烈的变化。伴随着开放性、便捷性以及虚拟化的特点,新媒体被定义为通过互联网交换信息的新途径。通过新媒体,大众能够迅速的搜索以及定位所需要的环境信息;因此,新媒体被广泛用于环境监管。政府可以通过网络搜索索引量化公众的环境态度;新媒体的发展和进步对公司披露环境信息造成压力从而提高其披露水平。因此,网络搜索索引可以从某种角度代表新媒体环境。


本文主要创新点如下:第一,本文通过网络搜索索引角度来探究新媒体环境对于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第二,进一步探究国有化企业和经济压力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间的适度关联性。第三,探究公司是否能够披露更高质量的环境信息以及可持续性环境信息是否能带来更高的公司价值。


二、理论动机和研究假设


1、 新媒体环境和环境信息披露


 基于合法性理论,环境信息披露被认为是一种获得公司组织合法性的一种管理策略;同时将社会政治和环境相关领域合法化(Laljosh and Gao,2009)。政府监管被认为是提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基础;现在,随着网络化和相关信息科技以及互联网的成熟发展,新媒体环境在公司环境行为监管方面展现出替代性的角色特点。Gao et al.(2018)认为社会媒体在环境事件中推动政府披露相关环境信息。因此,随着信息量的增加,公众希望筛选出有价值的信息,网络搜索索引应运而生。网络搜索索引被认为是使用者有效选择和筛选信息的有效手段(Askitas,2009)。网络搜索索引可以帮助预测和补充环境信息事件(Vaughan and Romero-Frias,2013)。因此作出如下假设:


假设1:网络搜索索引对于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有正面影响。


2、环境信息披露和公司价值


不同的公司绩效表现可以被解释为有价值无形资产的存在(Hodgson,1998)。环境信息披露可以帮助公司创造无形资产比如声誉资产(Branco,2006)。良好声誉的公司可以提升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并且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从而积极地影响其财务绩效(Oberseder et al.,2011)。通过减少公司和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环境信息披露可以提高股票流动性,减少转换和代理成本,从而增加公司的长期价值(Aerts et al.,2008)。Wang(2016)发现强制性和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可以提高公司的经济收益。因此作出如下假设:


假设2: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对于公司价值有正面影响。


3、国有化和经济压力的影响


企业国有化是一个公司的独有特点。Mohd Ghazali(2007)探究了上市公司国有化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国有化程度越高的公司倾向于披露更多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Yin et al.(2014)发现国有化企业更愿意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这主要是由于国有化企业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责任感。因此,本文作者做出如下假设:


假设3:网络搜索索引和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关系在国有化企业中更显著。


在中国,环境规章制度的执行是由中央政府实施,因此需要进一步考虑当地形式(Zhang et al.,2016)。由于不同的经济压力和产业结构,当地政府和企业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有所不同。在高经济压力下,当地政府会更倾向与鼓励发展经济。相反,当一个地方的经济形式比较健全,公司的环境行为会被政府和公众严格监管(Shen and Feng,2012)。因此,低经济发展压力的公司更倾向于披露环境信息。因此,本文作者做出如下假设:


假设4:对于高经济压力下的公司,网络搜索索引和公司信息披露的关系较弱;相反,在低经济压力下的公司关系更显著。


三、研究设计和结果分析


1、样本和数据


本研究作者对于2014-2017年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中的重污染企业进行调研。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发布上市公司指引和规章制度来监管并未充分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首先作者排除财务特殊性的公司;其次排除2014-2017年间新成立的上市公司;最终获得了900家样本数据。网络搜索索引这一变量是通过中国上市公司搜索索引数据库(WSVI)获取。上市公司年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以及环境报告由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获取。财务数据由中国的股票市场和会计研究数据库获取。


2、 实证分析


作者通过回归性分析来探究自变量对于因变量的影响。通过探究新媒体环境(网络搜索索引)对于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公司国有化和经济压力的关联性;以及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价值的关联性,作者分别作出回归模型,得出以下结论:

(1) 公司的新媒体环境与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呈正相关。

(2) 在国有化程度高的公司中,公司新媒体环境与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显著性更高。

(3) 在较高经济压力下的公司,新媒体环境与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显著性更低;相反,则显著性更高。

(4) 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与公司价值呈正相关。


四、结论





随着中国环境的恶化,中国的环境行为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同时公司环境信息的披露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基于合法性理论和以资源为基础的角度,本文通过网络搜索索引以及国有化程度和经济压力,探究了新媒体环境与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之间的关联性;又进一步探究了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经济结果。在对2014-2017年间高污染上市企业的样本调研中,本文发现新媒体环境显著提高了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同时在国有化公司中更为显著。另外,本文研究发现更积极披露环境信息的公司更能为公司带来高价值。因此,本文研究可以看出,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一方面是满足政府对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同时,从长远来看,可以提高公司的发展和价值。


五、原文摘要


With firms gradually becoming the subject for energy consumption and environment pollution, it is pivotal that they disclose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for social supervision and fulfillment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us, it has been a hot topic as to how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EID).Drawing on the data of listed companies in the high-polluting industries between 2014-2017 in China, this paper conducts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ree questions with an in-depth investigation:(1)does the new media environment help in improving corporate EID quality;(2) whether this relationship is influenced by the property ownership of the corporate and local economic pressure;(3) what is the economic consequence of corporate EID. Our findings indicate that new media environment has a significantly positive effect on corporate EID quality, especially to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firms with higher environmental disclosure quality enjoy better firm valuation. These findings help identify new driving factors of corporate EID and confirm that new media environment has performed a supplementary role in regulating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behaviors, which can help develop green finance and promote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作者:

刘玮璐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生


研究指导:

施懿宸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副院长、讲座教授;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院长



原创声明

如需转载、引用本文观点,请注明出处为“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新媒体编辑:杨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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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是国内首家以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为目标的开放型、国际化的研究院,2016 年 9 月由天风证券公司捐赠设立。研究院前身为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成立于 2011 年 9 月,研究方向包括绿色金融、气候金融、能源金融和健康金融。绿金院是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的常务理事单位,并与财政部建立了部委共建学术伙伴关系。绿金院以营造富有绿色金融精神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氛围为己任,致力于打造国内一流、世界领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智库。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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