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月3号下午3:32发布了一篇文章奶头乐,你也正在“享用”吗?被抖音投诉了。
收到投诉,第一时间登录网页版的公众号管理后台,查看投诉的具体内容,投诉截图如下:
投诉描述:“文章对抖音商誉造成严重诋毁,我方律师已对该文作出公证,将保留进一步追究作者法律责任的权利。请站方立即删除该文章!”
看到此,不禁心里一颤,又去反反复复看了文章,仔仔细细看了投诉。
这个投诉描述表面上是要求站方删文,实际上呢?难道不是利用法律在威胁作者?毕竟平台家大业大,最后不删文抖音也拿你没辙。而普通人就不一样了,一封律师函发过来估计胆就被吓破了。
对,你没看错,阅读量只是个位数。即便这样,也被抖音的法务部门精准降维打击了。前阵子贵公司某高层还在社交媒体上公开指责对手“形成了用公检法打击一切不利于它的日常思维”是滥用公检法的行为。这头就对普通人围追堵截,还动辄威胁起诉,套用贵司某高层的话,我是不是可以说,“某公司滥用司法,形成了用司法手段威胁打击一切不利于它的日常思维”?
既然说我的文章对抖音造成了“严重诋毁”,那咱们就列举一下文章中提及抖音的地方。看看怎么就构成诋毁,怎么就构成“严重诋毁”了?
第一处
原文说得很清楚了,对于青少年,父母最好限制其使用xxx带社交性质的媒体软件。这段话我相信有初中语文水平的,都能看明白这是属于建议的范畴。
难道建议青少年少使用社交性质的媒体软件是错误的建议吗?难道青少年不要从小培育自控力?不需要多花时间去读书、去锻炼,而应该天天趴在线上社交?这让我实难理解了。
我人微言轻,也不甚熟悉律法,不明白这种个人建议也会对抖音这个商标造成诋毁?
第二处
原文建议当觉得无聊的时候,不要下意识地抱起手机,没有目的地刷,网络上关于“沉迷手机”行为的描述都是下意识看手机,没目的刷手机(包括游戏和社交平台),怎么在这里就成了“严重诋毁”商誉了呢?我也真是百思不得其解。“只是因为无聊,想打发时间就下意识去划拉手机,遇到这种时候,你要升起一种警惕性的自觉,试着宁肯放下手机,哪怕只是让自己呆坐着,也好过放逸,去随顺着你的惯性走。”
结合上下文,我这里想要表达的,是针对现代人过于依赖手机,把大量的时间消耗在一些“内容定制、分发,无限量供应”的软件上的这一现象,所提出的个体应对之策。对此,我在前文中也明确表示“龙生九子各有不同。每个人出生境遇不同,天赋不同,秉性不同,如果你就是想天天吸着奶头乐,打发打发时间,然后一辈子就这么过去了,那毫无问题,这也是一种活法,开心就好,我接下来要说的,是针对部分人而言的。”2019年抖音日活用户已达4亿,是目前大众最常用的社交媒体软件,提及社交软件都会想到抖音,每一处提及抖音也只是基于社会环境中形成的常识和日常生活中刷手机的的习惯倾向。第三处
可能抖音法务部门认为我在内涵抖音是“奶头乐”,就认为我在诋毁,还在严重诋毁抖音这一商标。那么,我想问问贵公司的法务人员,请问,您认为,奶头乐,是褒义,还是贬义?奶头乐理论早已出现,有的人对“奶头乐”甘之如饴,有的人避之若浼,而且文章一再表示“每个人出生境遇不同,天赋不同,秉性不同”,怎么提及了“不刷抖音”就构成了“严重诋毁”了?我在文章中确实讲过,奶头乐易让人产生依赖(成瘾性强),但我想请问你,打麻将会不会让人产生依赖?打麻将有没有成瘾性?那喝咖啡、吸烟还有成瘾性呢?“奶头乐”的褒贬暂且不表,就被投诉的“严重诋毁”而言,诋毁意指“以言语相攻击或者嘲讽丑化”,被投诉文章全篇均为作者自我建议的表达,对一些社会现象的认知的阐述,既没有夸大事实,也没有恶意编造,仅是对于各社交平台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的自由评论。但是,作为一个有良知的人,我想敬告抖音的法务部门,不要做的太过分了。我并没有指名道姓针对性地恶意批评你们,也没有拿网上满天飞的那些黑料、黑素材抹黑、造谣你们,只是根据自己在社会中形成的认知,个人的习惯和日常反思得出的生活感悟,然后在自己个位数的阅读量平台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着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已。一个普通的个体,不过就是在自己写的区区个位数阅读量的文章中提及了你们三次,就构成了“严重诋毁”,还作出公证,保留进一步追诉的权利。不得不说你们对于法律的理解“真到位”,你们好厉害啊!前阵子贵司某高层还公开在社交媒体上表示“形成了用公检法打击一切不利于它的日常思维”是滥用公检法的行为。这头就对普通人围追堵截,还动辄威胁起诉,套用贵司的话,我是不是可以说,“某公司滥用司法,形成了用司法手段威胁打击一切不利于它的日常思维”?还望贵司的法务部门,没事找找同重量级的对手互殴,没事不要只挑软柿子捏。以上。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Deus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