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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媒体时代下,观看及拍摄短视频几乎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娱乐手段。
为方便我们制作短视频,不少短视频社交平台也贴心提供了“大咖”同款短视频模板。
用户只需要选择自己喜欢的模板,就可以替换视频中的人物,直接获得属于自己的“网红”短视频。
事情真的像我们想象的如此简单吗?
其他平台提供相同或相似的模板是否构成侵权呢?
近日,短视频平台“剪映”在某平台发现一款短视频模板与自己平台里的相同,该短视频模板“女生节为爱充电”经原作者授权发布后便获得用户的广泛喜爱。
“剪映”认为,某平台未经许可,在其平台上提供同款模板侵害了自己享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及汇编权等权利,遂起诉该平台。
此案被称为首例涉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剪映”平台提出请求判令有以下:
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的在线播放及供用户使用、下载服务,立即删除某App中抄袭原告的涉案短视频模板;
2、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某App的首页显著位置、《中国知识产权报》头版显著位置连续十五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0万元;
4、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认为:
1、本案原告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
2、涉案视频使用的是公开元素,且时长短,不具备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涉案视频中人物不同,而人物是类电作品的核心要素,故被控侵权的视频与原告的涉案视频不构成实质性近似。即使构成侵权,对视频进行下载、修改的行为由用户实施,被告仅提供在提供被控侵权视频在某APP上供用户浏览;
3、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的金额过高,赔礼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无依据。
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点:
1、涉案视频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如构成作品,又属于何种作品?
3、原告是否为本案的适格主体?
4、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让我们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基于短视频爆发式增长流行而产生的短视频模板,属于互联网的新生物,为互联网内容产业的价值共创、互动、共享过程提供了便利,加速了互联网共生共融的商业生态的行程,最大化平台生态圈价值。但由于短视频模板的法律属性尚不明确,导致用户、其他平台对短视频模板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等无据可循,后续易发生纠纷。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侵犯短视频模板著作权纠纷案件,将在审理过程中对短视频模板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及属于何种作品的问题进行研判,对短视频模板独创性认定标准和规则的确立进行探索,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思路;并厘清权利人权利保护和互联网内容共享的边界,为规范短视频模板使用方式和范围提供司法参考,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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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存证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