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11月3日,朱某在自己的短视频账号上发布了一段视频吐槽辛巴团队直播间卖的燕窝。她展示了一罐打开的燕窝,并用勺子舀起,说“这是燕窝吗?这不都是水吗?”此外,她在视频中配字幕称“辛巴团队‘时大漂亮’直播间买的燕窝全是糖水,能给个解释不?”随后,这段视频被广泛转载传播,有网友称自己在辛巴团队买了这款燕窝,也有这种情况。但也有网友质疑朱琳发布的视频不实,怀疑她自己把燕窝吃了,剩下糖水拍出来。
11月6日,该款燕窝品牌方广州融昱有限公司也对此事作出声明称,此次发出的产品均为合格正品,已经合规合法通过各个环节的质检流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对于恶意剪辑视频、采用误导性用语歪曲事实并传播、恶意中伤公司品牌产品的人,公司将用法律维护正当权益与商誉。
随着“吐槽视频”播放量的增加,朱琳的“噩梦”开始了——一些网友跑到她的账号评论、私信,质疑她黑辛巴团队,甚至对其进行辱骂。她说,部分网友对她的网络暴力不仅在社交平台上,她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也被泄露了,“我的电话都被打爆了,凌晨一两点还有人打电话骚扰,还有人打电话、发短信威胁、恐吓我。这导致我特别焦虑,我担心自己也担心家人,躲在家里不敢出门。”
法律延伸:
网络暴力确实可怕。朱女士在遭到网络暴力事发后,暂停了工作,不敢出门,除了生活工作受影响,身心也都受到了影响。
一、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指用言语、图片、视频等形式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属于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
其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能对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精神损害,而且它已经打破了道德底线,往往也伴随着侵权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他人个人隐私编造不实言论、捏造事实、公然侮辱辱骂、进行恐吓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或将面临拘留或罚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通常有:
(一)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
(二)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
(三)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等。
其中第(二)项中,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的,侵犯其隐私权。
二、侵犯隐私权
对于朱女士的个人信息被泄露、遭受网络暴力的情况,相关人员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未经他人同意对他人个人信息进行传播、公开的行为,在民法上构成对于他人隐私权的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此处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但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合乎社会需求的范围内,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都有权揭露和干预。
同时,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朱某表示,目前她打算针对自己被网暴的情况咨询一下律师该如何进行维权。
三、网络暴力维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 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 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 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所以,有合法来源的录像、照片是可以在法庭上作为有效证据的,当然,有合法来源的电话清单是可以作为辅助证据的。朱女士可以搜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网络暴力侵权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同时,被他人侵犯隐私权、骚扰、恐吓,朱女士也可以报警,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处罚。
总结:
法治社会绝不允许“网络暴力”。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都对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安全作了明确规定。中共中央近日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也强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推动社会治理从现实社会向网络空间覆盖”“保障公民依法安全用网”。为此,打造清朗网络空间,不仅需要监管部门的依法履职,也需要我们每个人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客观表达、理性讨论,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