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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频翻车,风控任务装满车

2020-12-12 15:07:13 暂无评论 短视频综合


前言: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和持续,引发人民生活方式的改变,使得“宅经济”成为主流。线上消费逆风增长,成为有效扩大内需、推动双循环的新引擎。而曾为大家认为不入流的直播带货也成了热闹区,各产品各企业都把或希望把直播带货作为重要的动销方式之一,而刚刚过去的“双十一”,各大平台、品牌商的直播带货真是百花齐放彰显新消费活力,小小直播间,再度凸显我国经济的韧性和新型消费活力。新业态新行业突飞猛进,也乱象频发,“流量造假”、“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问题层出不穷,监管的缺失成为了主要矛盾所在,规范管理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11月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11月12日顺势发布。


而法务人员作为企业主要的法律风险防控官,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风控问题呢?


先了解下一场直播带货活动中可能会存在的主体:商家(品牌方)、电商直播平台经营者、广告或营销公司、主播、以及消费者。从法律管控角度来说,直播带货当属于广告行为,依广告法第二条得以适用。作为品牌方的企业,开展或参与直播带货一般会三类模式,一是自主带货模式,二是委托代言带货模式,三是平台合作模式,这三种模式或独立存在或有交叉。不管哪种模式,品牌方都是广告主,还可能是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需受《广告法》的相关法律规制。而本文,除了想提到需注意广告合规方面的风险外,还想提下其他方面可能会存在的法律风控问题。


01

公司自有主播的劳动关系风险。


公司自有主播带货包括公司高管带货(如某知名电器公司的董小姐)、公司聘请专职人员带货,这些给公司带货的主播一般都是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受劳动法规范。


主播跳槽司空见惯,辞职是员工的自由,但于公司而言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培养出来的名气主播跑了,损失也是很惨重的,也是公司领导所不愿看到的。此时作为法务人员,应和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合力规范好,除劳动合同之外,还应与员工主播事先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服务期协议、账号管理协议,一方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束员工主播离职自由,另一方面即使员工主播坚持离职,也可使竞业协议生效避免为竞品做嫁衣的尴尬和扎心,服务期协议也可弥补些许损失,账号管理协议可留住已固粉无数的账号管理权。



02

主播代言合作的合同风险。


 广告代言合同一般涉及的金额都比较大,品牌方企业也是高度重视的。而直播带货的兴起,艺人/网红为品牌方代言带货也是常见。通常一份代言合同在审查、谈判的时候,企业法务除了需注意《广告法》对于代言活动的限制外,还应尽到以下注意事项:


(1)主体审查及签约方:通常代言合同涉及的主体较多,个人或组合或经纪公司,经纪公司是否有资质、个人或组合的身份及是否有过对公司不利的负面影响等为首要审查内容。而合同签约方的最优选择是与多方共同签署,个人或组合或经济公司均需受合同的约束,若相关艺人/网红个人违反了合同义务,可要求组合或经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情况下对于艺人/网红的竞业限制、商业秘密、负面影响等)。


(2)合同主要条款应包括:主要报酬及代言活动履行、各项主要费用的承担、艺人/网红后续出席活动义务、艺人/网红的附随义务(包括有效证件、个人信息的提供和告知)、优先签约权、竞业禁止、商业秘密、负面影响、权利归属、履行不能、合同期满后续事宜、违约责任及损失的计算方式等。



03

电子商务经营法律风险。


品牌方企业在一些大平台上一般都拥有自己的店铺、旗舰店,此时,品牌方企业也同时是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其在自有店铺开展直播带货活动,需受《电子商务法》的规制。



04

直播活动过程中的价格风险、知识产权风险、不正当竞争风险


直播活动中的价格规范,需避免《价格法》所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尤其是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这些属于工商行政严管范畴。


一场直播活动基本就是主播全程不断地说说说,需谨防“祸从口出”。主播为了更好地介绍产品,会“创新” 不断,风险也容易随之而来,尤其是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问题,需预先防范给主播早提示。如在介绍公司产品的时候,主播为了让自己的描述更形象化,会把一些从网络途径找来的短视频、照片放到自己的镜头上,这可能会引来著作权、肖像权侵权问题。又如,主播为了显示自家产品的优势,就会拿竞品做比对,甚至是贬低竞品,不正当竞争纠纷就找上门来了。


最后,法律风控无尽头,面对法务工作的枯燥和乏味,网红正当时,法务人员也可以偶尔客串下~


“OMG!”“买它!买它!”……



作者介绍



Olook(本名陆婷婷)

近十年法律职业生涯,从法务小白历练成了法务管理者。在知名知识产权律所做过专职律师,前后又曾供职于两家世界500强零售业、生产型集团企业,主要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目前在向法务管理负责人转型中,负责企业整体法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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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公司法务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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