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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记者来拍摄视频的请示,向总行请示拍摄宣传片

2021-07-29 14:44:17 暂无评论 短视频拍摄

向总行请示拍摄宣传片

可以啊,只要有正当的用途就可以向总行请示。

不过,在请示之前请做好以下工作,可以增加成功率


  1. 了解宣传片拍摄的价格,行情等信息,这个可以找中锂传媒咨询。

  2. 详细规划出,宣传片拍摄好之后的用途,会在哪些地方展示,会进行怎样的推广。

  3. 推广宣传片需要花费多少资金。

  4. 宣传片展示及推广能起到的效果,如果可以的话,预估带来什么收益。


不打无准备之战,如果你贸然去请示,什么都没有准备的话,很有可能不成功,如果有准备的话,将大大增加成功申请的概率。

遇到记者来采访,请示领导没错吧?

对,要看对方证件,上总署网站确认真实后向领导汇报

记者采访权有无限制的?

  采访权与个人的人身权利的冲突,每个人都有独立的人格权利,都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和如何向社会公开显示自己的行为和形象,包括自主决定是否被拍摄、录音,并向社会公开。因此在使用拍摄、录音这样的信息收集段时,要根据针对性、活动性质、公共利益的需要等,区别对待。
  采访权定义
  以往学界对记者“采访权”的阐释:法律应该保护记者的采访权不受侵犯。
  什么是记者的“采访权”?如今新闻界还不存在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义,众说纷纭。在如今的新闻法理论上,“采访权”多被界定为一种新闻记者的“个体权利”。比较流行的有下列三种定义:
  一是:“采访权指新闻工作者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在任何公共空间搜集新闻信息并自主选择记录方式的权利,或新闻工作者有权要求法律规定有义务公布信息的采访对象提供真实、准确和全面的相关信息,不受他方外力非法地阻止和侵犯,媒体及记者的财产权、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二是:“采访权是以记者向大众传播新闻为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采访对象和采访方式进行自主调查,获取新闻事实材料的权利。”
  三是:“所谓记者的采访权,指记者对重大事件和社会上发生的事件的知情权、报道权和人身权。”
  三个定义各有侧重,但都强调了采访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受他方外力非法阻止和侵犯”、“自由选择采访对象和采访方式”的特点,尤其是在近几年屡屡出现记者采访被打事件的背景下,新闻学者和记者更多提出社会各界要依法保护记者“人身权”,也就是保护记者的“采访权”。

记者因公司事件来公司采访。未经我同意就录像并在电视台播放,是否违法,是否侵犯我肖像权等个人权利

分两种情况:

1、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益。电视台记者是播放报道违法之事,首先为了社会大益,这是合法的。

2、对方采访的内容含有个人隐私(合法)或者商业秘密类似保密信息,个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那么有涉嫌侵权之疑。具体因情节,其保护的相对利益而定。

我国,肖像权的限制是指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虽然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了肖像权人的肖像,但依照法律的规定不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情形,法律上将这种使用也称作"合理使用"。

《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扩展资料

对肖像权行使的限制如下:

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5、肖像专用权是指使用肖像来标记和表彰自己的权利,即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

虽然,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但也不是说公民可以肆意行使肖像权,此时会有一些肖像权行使的限制。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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